湖北省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新标准
湖北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262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8506元;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1529元;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业 |
标准 |
农、林、牧、渔业 |
45443元 |
采矿业 |
72176元 |
制造业 |
65401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6544元 |
建筑业 |
69118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59319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9956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8062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7569元 |
金融业 |
133845元 |
房地产业 |
64806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4145元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11101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5677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9572元 |
教 育 |
99573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7101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9051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7979元 |
注明:
1、目前,湖北省统计局仅公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2626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8506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0764.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湖北地区2021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被害人就医治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二、被害人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被害人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其他:住宿费、鉴定费、其他合理费用。
三、赔偿标准、计算明细
1、医疗费(《解释》第6条)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解释》第7条)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根据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解释》第8条)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解释》第9条)
费用据实计算,相关发票保存好。
5、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10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解释》第11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解释》第12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13条)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解释》第14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解释》第15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17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12、精神抚慰金(《解释》第23条)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